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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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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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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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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事故,总局监督管理一司派员赶赴现场: 金属与非金属矿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一次受伤20人以上的事故; 冶金、有色、建材、地质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一次受伤20人以上和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 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钻井平台垮塌事故; 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2.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受伤10人以上、涉险10人以上和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重大井喷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赶赴现场。 (四)有关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1.下列事故,总局监督管理二司派员赶赴现场: 军工、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一次受伤20人以上和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0-19人的典型特大事故和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 民航飞行发生空难事故; 列车、地铁、城铁重大碰撞事故; 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面积停电,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及核设施事故。 2.下列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赶赴现场: 军工、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列车、地铁、城铁重大碰撞事故; 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及核设施事故;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1.下列事故,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派员赶赴现场: 一次死亡6人以上、一次受伤20人以上和涉险3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下列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赶赴现场: 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受伤10人以上、涉险10人以上的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六)中央企业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中央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和一次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由安全生产协调司(专员办)按总局领导的要求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会同总局有关业务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派员赶赴现场。 (七)按照相关职责和联系地区,由安全生产协调司(专员办)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参加相关地区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现场督导工作。 (八)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现场救援。 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发生一次死亡(或被困)10人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它工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或被困)6人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需要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工作的,应急指挥中心直接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指导工作;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或被困)10人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协助主管部门处置。 (九)党中央、国务院及总局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严重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派员赶赴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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