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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作者:

   2006-7-19  

   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6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日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为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事故;
  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六)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七)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后,执行新规定。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限。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调度统计司,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2.总局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要按规定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二)报送内容。
  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不同行业和领域、不同事故类型,规定事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做到信息规范化、科学化。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总局、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处置分工。
  1.总局办公厅:负责向总局领导报送事故信息,涉及煤矿事故同时报送煤矿安监局领导,传达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抢救及核查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及时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事故信息。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报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
  2.总局政策法规司: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负责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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