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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
  ——CIPR报告中知识产权与发展问题综述
 
    作者:

张玖

   2005-6-3  

[内容摘要]:CIPR报告论述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不同影响。本文对该报告进行了综述,并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更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尚处在经济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的。本文主张发展中国家在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应当考虑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 CIPR报告,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是英国国际发展国务大臣克莱尔•肖特( Clare Short )于 2001 年 5 月发起成立的。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国家、背景和观点的成员组成,尽力综合代表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涵盖的范围包括科学、法律、道德规范、经济、工业、政府以及学术界等。


他们认为,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都应该把发展目标纳入知识产权政策的制订中,专注考虑中低等水平收入国家中最贫穷人口所关切的问题。他们讨论了在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的国际协议背景下,怎样最好地设计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而最能使发展中国家受益。目标是得出实用且平衡的解决办法。
他们不只是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革新方面的动态作用感兴趣,而且还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社会增加的成本,特别是给穷人增加的成本。


一、CIPR知识产权与发展一章概述


(一)研究的出发点——发展目标
该报告将知识产权看作国家和社会帮助促进实现人类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一种手段。切记在任何情况下,最基本的人权都不能从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知识产权是各国授予的,有一定的期限(至少专利权和著作权是这样),而人权是不能剥夺的,是永恒的。
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减少贫困和饥饿、提高健康和教育水平以及确保环境可持续性的重要意义,并已确定千年发展目标,旨在切实提高健康水平、教育水平和确保环境可持续性的同时,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数目减半。
(二)研究的基本任务
知识产权能否、如何帮助世界实现上述目标?特别是通过减少贫困来帮助抵御疾病、改善妇孺的健康状况、扩大受教育机会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知识产权是否为世界实现以上目标造成了障碍,怎样造成的,如何清除这些障碍?
“知识产权是富国的养料和穷国的毒药”这一观念已为时太久。他们希望这份报告能够告诉人们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只要对知识产权加以调节,使之合乎贫困国家的口味,贫困国家就会发现它的效用。所以报告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发展到今日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制度是否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贫困减低。我们希望这份报告将帮助确定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日程,并希望该体系中的所有机构为贫困人口和发展中国家做更好的工作。
(三)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同时兼顾双方利益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科技方面的不平等现象。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球的21% ,而其研发经费却不足全球的1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研发经费远远超过印度的总体国民收入 。
报告中总结的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发达国家中存在着一些强大的游说团体,认为所有知识产权都有利于商业,使广大公众受益,并促进技术进步。他们相信并争论说,如果知识产权是好的,越多知识产权就肯定越好。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有一些喧嚣的游说团体,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可能会削弱地方工业和技术的发展,损害地方人口,唯一受益者只会是发达国家。他们相信并争论说,如果知识产权是坏的,越少知识产权就越好。”
而在此报告之前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实行并没有拉平双方之间的差距,却助长了固有的成见。那些赞成增加知识产权及建立“公平竞技场”的人士欢呼TRIPS的诞生,说它是实现其目标的有价值的工具。但那些认为知识产权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士认为,经济竞技场在实行TRIPS之前就已经不公平,其出现更加深了它的不平等。双方都极其顽固和真诚地持有这些观念,有时似乎没有一方愿意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冲动取代了说服。”
该制度必须同时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发达国家哪些种类的知识应该公用?第三世界国家对低价药品的需求不能与对低价CD的需求相提并论,如果产权制度象目前一样对二者等同视之,那它就不是一个好制度,也不是一个可行的制度。
(四)论证基础——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历史作用
无论知识产权是好是坏,发达国家已经在很长时期内逐渐适应了它们。即使知识产权的缺点有时超过其优势,大体上来说,发达国家都拥有经济实力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制,足以克服它造成的问题。只要知识产权的益处大于缺点,发达国家就拥有利用它提供的机会的财富和基础结构。
而发展中及最不发达国家不可能具备经济实力与相应的法律机制。那么我们能够从有关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影响的经济迹象和实际经验中了解到什么?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对当今的发展中国家有无教材意义?如何促进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
推广知识产权制度能否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取对这些技术的使用权,知识产权保护能否和如何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减少贫穷的目标?

二、CIPR报告中提及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发达国家的历史作用
(一)知识产权制度成功促进经济发展的范例——美国
发达国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知识产权已经并正在对一些行业领域的发明创造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证据表明,当时主要是医药、化学和石油行业认为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必不可少。 而现在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一些行业也这样认为。著作权对音乐、电影和出版行业的必要性也已得到证明。
美国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经济增长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从美国建国时起,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一直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动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作为全民的信条,并写进了美国宪法。
高水平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美国的经济持续进步和繁荣。在Kodak和Polaroid快速成像照相诉讼中,近10亿美元的判决不仅是美国授予权利力量的体现,也是执行机构力量的有力证据。正是这些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经济实力支持着全美的工业,同时也影响着全世界的工业。1996年,仅版权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约2784亿美元,占GDP的3.65%;专利和商标的贡献也许更为巨大,几乎每一样东西,从波音飞机到通用汽车,从生物技术到农业产品。从IBM到微软,以及各种药物,都是建立美国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之上。而名牌商标的魅力对人们消费的影响就更大了。
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循环。1997年财政年度,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受理专利申请237,045件,授权专利122,977件;受理商标申请224,355件,注册商标97,294件。这些授权的数目是衡量它们在美国经济中的价值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创新能力是居于世界前列的,其知识产权授权数总是独占鳌头,因此,它具有全球最庞大的经济就不足为奇了。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发达国家的非积极因素
1.对其制度激励价值的质疑
目前美国就有两项重要的调查正在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和推广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美国近年来专利申请量增长过快(在过去5年里增长了50% 以上),使人们感到颁发了不少范围过广质量低下的专利。普遍的担心是,已经或可能会颁发太多的开发意义极小的专利。例如在制药业,申请专利可以延长对有价值疗法的垄断时间。再如,若声称某生物材料脱离自然,且被确认有一定的功效,就可能在某些管辖区域获得专利。而这些专利对竞争的影响——它们可以使本来旗鼓相当的发明家难以出售与之竞争的产品,或者使专利品价位的抬高超出消费者购买能力——就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论,其中相当多的争论还是针对这些专利对研究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软件和生物技术的影响,因为在研究早期申请的专利可能会阻碍下一步的研究和商业化。
2.成本收益问题的反思
一位名叫加勒特•哈丁 的生物学家曾在其论文中杜撰了“公用悲剧”一词,阐述公共资源由于没有相应的使用规范而往往被滥用。而知识产权的推广,尤其是在生物医学研究等领域,现已在暗示“一种别样悲剧,由于‘反公用’,由于太多的所有者相互封锁,人们不能充分使用一些稀缺资源……太多的知识产权可能会自相矛盾地导致减少人们改善健康状况所需的良品。” 现如今企业可能要在时间和金钱上付出相当大的成本才能谨防自己的研究侵犯他人专利并保护自己的专利,这不禁令人深思,专利制度带来的益处一定要花这么巨大的代价吗?能不能减低进行专利调查、分析和诉讼的投入成本?
(三)发达国家阵营内部的几个应对实例
在19世纪80年代的瑞士,实业家们并不欢迎专利法律,因为他们想继续使用外国竞争者的发明创造,尽管瑞士人自己积极在别国申获专利,但他们却保持着这种反对意见。由于瑞士关税较低,所以他们担心那些竞争者会在瑞士使用专利权,并在这些专利权的保护下将瑞士人逐出竞争市场。
瑞士最终还是实行了专利法,但有各种例外条款和安全措施。瑞士人并非想从外国专利允许政策中获取净得利益,而是受到了各方特别是来自德国的强烈压力,他们之所以执行专利法是因为不想遭到其它国家的报复。  采用的安全措施包括强制作业 和强制许可条款,使政府可以这样那样如愿以偿地将某些专利品在瑞士投产。另外化学药品和纺织品染色工艺也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19世纪有关自由贸易争端的观点——有些人认为专利制度对专利权的授予违背了自由贸易原则。正当欧洲的自由贸易运动在“大萧条”中衰落时,专利制度的支持者在欧洲其他地方在很大程度上赢了辩论,只有荷兰是个例外。从1869年至1912年,荷兰没有批准过一项专利,从而在反专利运动中取得了全面的胜利。 
在国家层面上,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本土创新和发展直接联系起来的经济研究似乎不多。德国和东亚国家采用的方法是引入易于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称为小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将较低的创造性标准、登记而不是实质审查以及较短的保护期限结合起来1891年,德国引入实用新型专利时,只提供3年的保护期限(可以再续展3年);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对许多经实质审查的实用专利提供双倍的保护期。对1960一 1993年间日本专利制度的研究表明,实用新型专利比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在提高生产效率方面起到的作用更大。这一观点也在巴西和菲律宾的一些行业创新方面得到证实。
日本的经验表明,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基础的较“弱”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鼓励小企业的不断创新以及技术的吸收和扩散。与中国台湾和韩国一样,日本在其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也是将化工和医药产品排除在外的,直到1976年才对其提供保护。

三、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

(一)发展中国家的不利情形
“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在于它们是“后来者”,在它们到来时,这个世界已经被“先行者”划分完毕。”
1.竞争调节机制的不完备
上述有关知识产权对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产生的影响的问题对发展中国家也同样重要。更重要的区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因为“失误”要付出的代价很可能远比发达国家大,因为大多发达国家都具备完善的竞争调节机制,可以保证任何垄断权利不会过度影响公共利益。例如在美国和欧盟,这些制度尤其强硬和完善,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却远非如此,后者极易受到不良知识产权制度的损害。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来改进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于其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形势。
2.本土技术能力的欠缺
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存在人文和技术方面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对其发明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知识产权无利于激励研究和施惠穷人,因为即使研发生产了专利产品,穷人也根本买不起。他们还认为,知识产权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科技的模仿学习机会,使外国企业可以通过获取专利保护将本国企业逐出国内市场,并用进口产品占领国内市场。更有甚者,知识产权增加了基本的医疗和农业投入成本,对贫困人口和农民造成的影响尤其严重。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与它们之前的发达国家一样,本土技术能力的发展已经被证明是经济增长和贫穷减少的一个关键决定因素。这种能力决定了这些国家对外国技术的吸收和应用水平。许多研究已经得出结论,决定技术转让成功的最明显的单项因素就是本土技术能力是否能早日涌现。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不利影响
发展中国家不但会受到来自内部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影响,而且会受到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间接影响。
1.知识产权制度对网络资源的保护的问题
数字时代对因特网数据资料使用权的限制就在影响着全球。例如: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通过因特网有很多机会获得以往由于资源限制而不能使用印刷媒体得到的资料,但他们担心,旨在防止普遍盗版行为的编密码技术(或称“数字权利管理)会使他们通过因特网使用这些资料比现在通过印刷媒体还难,他们可能会被拒绝使用一些受保护的数据,或者没有足够的办法获取这些数据。
对于印刷媒介来说,著作权法有有关“公平使用”的条款,而且该媒介的性质也允许多方使用,使用者可以正式从图书馆借阅,也可以从别人那里借读,还可以在书店浏览(买不买都行)。而对于因特网上的资料,由于技术上允许编制密码或采取其它拒绝别人使用甚至浏览的手段,使用者就不得不付出相关的费用。
尽管因特网迄今为止的“本意”是自由使用,但越来越多载有有价值材料的网站却正在采取收费使用的做法,或以其它的方式限制别人的使用。更有甚者,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和欧洲的《数据库指令》(Database Directive)的某些条款已远远脱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使著作权保护的天平严重向数据采集的投资者和创作者倾斜。
2.涉及基本人权的农业与医疗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促进有关重大疾病或新型农作物的研究——这些研究对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要,但却只有发达国家在搞;但同时也可以阻碍这些研究,因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通过强力促进主要对其有利的某些类型的研究,而将知识资源从攸关全球的问题研究上转移开。按照发达国家的惯例,源自发展中国家的知识或遗传资源可以在没有事先安排分享该资源商业化利益的情况下获取专利。有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就因这种知识产权保护而受到限制。
(三)发展中国家的被动局面
1.被迫提供“保护”
有不少持续性的压力要求发展中国家根据发达国家的标准,在其政权制度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乌拉圭回合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仅为一个例证。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原因不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当务之急,部分原因是它们认为,包括发达国家减少贸易保护在内的一揽子计划可以使它们受益。现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大多认为分发达国家并未兑现其为放开农业及纺织品市场和减少关税做出的承诺,而且它们却要承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带来的负担。去年的多哈回合谈判就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发展达成的协议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议应更清晰、更有意义。
2.游戏的“输家”
发展中国家总体上都是技术的净进口国,这些技术大部分由发达国家提供,全球绝大多数的专利都属于发达国家的组织。为评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全球影响,已经建立了计量经济学的模型(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全球化)。世界银行的最新评估认为,大多发达国家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受益人,该协议提高了他们专利的价值,其中美国预计年受益额将达到190亿美元, 而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却是纯粹的输家,其中最大的输家是韩国(每年将损失150亿美元)。
这些数字是在许多有争议的假定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太大的具体意义,但确实可以说,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专利制度对专利权所有者将相当有益,这些专利权所有者主要在发达国家,而这种受益是建立在受保护技术和产品的使用者的损失之上的,这些使用者主要在发展中国家。2001年,美国的版税和(主要与知识产权交易有关的)酬金的净盈余已从1991年的140亿美元增长到220亿余美元。世界银行提供的数字表明,发展中国家1999年由于版税和许可证费而产生的赤字是75亿美元。
(四)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措施的成功范例
东亚国家或地区。它们使用知识产权的弱化形式以适应其发展阶段的特定环境,他们认为取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借助复制和效仿的)技术转让和科技学习。
在台湾和韩国经济快速成长的关键阶段——1960年至1980年的转型阶段,双方都强调效仿和翻版的重要性,视之为发展本土经济革新能力的重要手段。韩国1961年就通过了专利法,但该法保护范围并不包括食品、化学药品和医药品,而且专利保护期限只有12年。只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美国依据其《1974年贸易法案》(1974 Trade Act)301条款进行起诉后,韩国的专利法才有所修改,尽管还是没有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台湾的情况与此类似。
人们广泛认为,印度《1970年专利法案》(1970 Patent Act) 对药品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是印度药品行业后来快速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印度是低成本非专利药品和散装中成药 的生产国和出口国。

四、报告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关于报告的立场问题
虽然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按其权限必须特别关心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此同时它也没有忽略发达国家的利益和意见。正如所述,不应把较高的知识产权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严肃而客观地评估这样做对其发展将造成的冲击。委员会已竭尽全力作出评估,报告包含了许多特别满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方的大多数合理要求的明智提议。
《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报告的中心意思是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场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共享立场调和起来以避免双方为了“知识”而有朝一日发生世界范围的悲剧性冲突。知识产权倡导者第一次具有了反省的历史意识开始从对方的角度和立场看问题。
2.关于知识产权的作用
斯坦福法学院教授巴顿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困境是,跨国公司以全球统一价为武器,使消费者付出比发达国家消费者高很多倍的成本来使用正版产品;跨国公司又以法律和理论为武器,使消费者在失去利益的同时,居然还成为小偷,以客户为上帝、以用户为中心的规则成为空话。本来就缺乏力量的消费者置身于十分恶劣与被动的处境。”
将它视做公共政策的一种手段,授予个人或机构一些经济特权,以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这些特权只是一种目标实现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标。
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不妨与征税比较来看。几乎没有人认为税越多越好,但是已有人倾向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言而喻是越多越好。如果税收能够提供比直接和间接税收费用更重要的社会服务,增加征税固然不错,但当征税过多影响了经济增长或出现其它一些情况的时候,减税便显得更加理想了。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也在花费大量时间研究税收体系结构的理想程度,繁重的社会保障税是否会影响就业?额外减税是否达到了目的?还是只补贴了减税对象已经在做的事情?税收体系对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
知识产权也存在着十分相似的问题。知识产权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件好事?知识产权应如何架构?知识产权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发展阶段的理想结构应有何不同?即使我们确定的产权保护水平和结构可以使其对发明创造的激励程度与其所需的社会成本保持平衡,我们也必须考虑利益分配的问题。
3.关于中国的论述
我们必须注意到报告中关于中国的论述:“不同的发展中国家有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科技能力。世界贫困人口中,60%以上生活在具有强大科技能力的国家,绝大部分生活在中国和印度。中国和印度以及其他一些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在许多科技领域中都处于世界水平,如:航天、核能、计算机、生物工艺学、医药、软件开发以及航空 。而有25%世界贫困人口居住的撒哈拉南部非洲地区(不包括南非)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这些人口主要生活在一些技术能力较弱的国家 。据估计,1994年,中国、印度和拉丁美洲的研发经费共占全球的将近9%,撒哈拉南部非洲地区仅占0.5%,而中印之外的发展中国家一共才占4% 。”“大多数贫困人口居住在印度和中国,但这些国家科技实力相对较强,撒哈拉以南的许多非洲国家科技实力较弱,因此这两类国家需要采纳的政策存在很大差别。”
“但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质量和能力千差万别。一般来说,某国的技术能力指标就是该国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程度或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具有的国际专利数量。2001年,不到1%的美国专利是授予发展中国家的,其中将近60%是授予7个科技发展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 1999年至2001年,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不到总量的2%,而其中超过95%是由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和墨西哥这5个国家提出的。 这些国家的国际专利申请尽管少,但其增长速度却比国际专利申请总量的增长速度快。1999年至2001年,国际专利申请总量增加了将近23%,而以上国家所占的比例已由1999年的1%增长到了2001年的2.6%。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世界的研发开支过于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屈指可数的几个技术发展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
报告是将中国列入发展中国家行列,但是又认为对中国采取较高的标准要求,这是很值得我们警惕的。


五、学习的体会
特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阶段,正如曾经适合于发达国家的一样。这些制度无疑会十分有助于发达国家进行研究和发明创造,特别是在诸如医药品和化学药品之类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个人和企业去创造和开发有益于社会的新技术。但是激励制度的作用会因是否具备创造和开发的实力而有所不同。采取的专有权形式会增加受保护技术的消费者和其他用户的成本。在有些情况下,对于无力支付专利品出售商定价的潜在消费者和用户,专利保护就等于剥夺了他们使用发明创造的权力,但专利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人们提供这些权力。
知识产权的不同行使方式和权利行使所在国的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会导致不同的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关系。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适合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可能使成本高于收益,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需要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产生的知识或含有外来知识的产品。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认真思考自己的任务,在设计提供针对本国内部与外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实现中国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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