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错到事先预防:征信制度产生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良性运行的基石。“信用危机”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重塑中国信用,已经成为共识。在某种意义上市场是通过“试错”或“契约自由”鉴别交易对象好坏的,即如果你这个人或企业不讲信用,欠钱不还,那么,我下次再也不与你签约或交易。但是,这种自由机制只是“事后诸葛亮”,是以付出惨痛代价为前车之鉴的。如果能够事先知道某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那么就可以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而避免损失。而且,如果“骗子”能够被人事先知道的话,那么就不会有人再受骗。否则,骗子总能够换不知道其为骗子(因为缺少信息)的地方或对象,获得成功。于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演生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机构,让潜在的交易人能够事先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防患于未然。这即是我们今天政府和社会关注的话题——建立征信制度,打造信用中国。
征信制度的核心:信息可获得性
信用简单地讲,就是履行自己的诺言或承诺。因此讲信用是每个人、每个企业和每个政府部门均应遵守的起码准则。现在讲的征信制度主要针对个人和企业而言的,这主要是因为这个人和企业的许多信息是不公开的,而政府的许多行为则是可以公开的,因而可以由社会来监督(至于现在公开到什么程度是另外一人问题,故有些国家现在正在利用网络,进行以信息公开、保护公民信息权的改革,这些与征信制度具有相同的功效)。
企业商业行为和个人商业行为一向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民法理论一般认为,企业或个人与谁签订了合同,履行得怎么样,是否违约,我的电话费是否按时缴纳、银行贷款是否及时清偿,如此等等,是两个主体之间的私事,而不宜公开或让第三人知道。而现在的征信制度即是要全面收集、存储企业或个人的交易信息及其履行记录及其相关信息,向需要了解的人提供。征信制度不在于使信息完全公开化,而是使企业和个人信息具有可获得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你没有与某人或企业打交道,那么对你来讲,他就像是一个“黑箱”,而征信制度向你提供打开这只黑箱的钥匙——信息。实质上,在经济学上,可以将征用制度视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我认为,征信制度本质是:使企业和个人的历史记录(信息)具有可获得取性。
谁来提供信息?
收集一个人或企业的历史记录(信息)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且不说涉及隐私权、商业秘密等私权利问题,它还涉及到许多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司法机构、社会团体协会等的配合问题。如果你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也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始只收集个人在银行信息(如办理银行卡、购车、购房贷款等),现扩大到个人交税、工商注册、水电、电话费以及公安、司法部门的刑事记录等。这样复杂的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它要有资金投入,要花费精力和时间。有投入就要有回报至少要维持。除非政府完全投资该项事业(将之办成公益事业),否则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者要收取费用。这种集体提供者和需要求者之间的关系被称为信息许可关系。当然,有的信用公司接受委托进行调查,并对个人或企业进行分析评估,这可能还涉及服务关系。
这样,信息的提供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由政府提供,将信用信息作为“公益产品”,免费提供给需求人;一种是非政府提供,将信用信息作为“私益产品”,有偿提供给需求人。在后者的情形下,信用提供机构实际上充当了中介机构角色,它是一种信息服务行业。
大家已经注意到了外国信用提供三种模式(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模式;是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模式和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模式),在我看来,这三种模式都非政府性质。在我国,尽管征信体系建立是政府的任务和目标,但是,也只能走政府推动、非政府机构运作的模式。至于是由央行来牵头,还是由信用联盟一类的机构,是可以讨论的事情。
信息覆盖范围:地域问题
人甚至企业存在流动问题,某个人在甲地有了劣迹,跑到乙地照样还可以继续为劣迹,如果乙地的信用公司没有他在甲地劣迹记录的话。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信用机构的信息库能够收集到一个企业或个人全国(乃至全世界——如果有的话)的记录;一个位于某地的人能够查询或获取其他地方人或企业的记录。也就是说,征信体系的建立除了解决上述的行业或部门问题外,还要解决一个地域问题。要建立覆盖全国且在每个角落可以查询的信用信息系统。这样,每个人或企业的劣迹就无藏身之处,每个人或企业的goodwill(商誉)就会扬名天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是建立信用体系的必选之路。
征信体系:两个层次的制度设计
从以上对征信制度的简单介绍,就可以看出它不是一个简单工程。这一工程涉及到两个层次的制度设计:一个是基础层面,要决定哪些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可以收集、如何收集,如何保管和利用已经收集的信息等,其背后隐藏着信息所有者(指个人或企业)与收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或者说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和协调问题。也就是说,征信是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而存在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又不能以侵犯隐私权、商业秘密等私权利为代价,建立一个中立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第二个次层的制度设计涉及到征信运作体制问题,其核心是如何建立全国统一信用数据库(包括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如何在既有各地信用机构基础上,建成全国信用查询系统。这涉及信用征集机构之间的协调、涉及各地方式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其难度也不亚于前者。
两个可资利用的工具:法律和网络
法律是界定人们行为合法性范围和引导人从事合法行为的工具。要使征信机构的信息收集体合法,就得利用法律界定哪些信息可以收集,使资信披露有标准和规范,同时,要对其收集和利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征信机构的行为框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另外,立法还应当对征信运作体制作出规范(即第二个层次的问题)。这样的法律必须是国家基本法至少是行政法规应当解决问题,而不能交给地方。目前上海和深圳颁布有两个规范个人信用征信的地方规章(《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近又查询到了宁阳县发布了《宁阳县企业、个人信用征信、信用评级及信用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17日),令人欣喜,令人扰。喜的是县政府在征信方面的决心和步伐;扰的是征信这一涉及到民事权利立法绝对是县立法解决的问题。可见,全国性的立法或规范性文件是征信制度建立的第一步。
网络是实现信息共享的技术工具。谈论征信体系时,大家都认识到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信息汇集是全国唯一的,不能各地搞各地的。据说国务院将专门成立领导小组抓这个统一工程,尽管可能会不同方案,但是对于统一来说是必要。现在银行希望央行牵头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也有许多其他机构想参与这一中介市场。不管怎样讲,必须建立统一的征信信息系统。我想,最关键的是国家应当那种各种收集信息标准和技术标准(便于全国联网和检索),至于各征信机构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协议解决(是信息产品许可使用问题)。也就是各地数据库建立并不可怕,关键要统一标准,以便于通过网络可以实现全国查询或向全国提供服务。总之,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一开始便由中央制定各项标准,是建立全国征信体制的关键措施。
上述两个工具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只有运用好二者,才能建立统一的中国征信体系。
于2003年1月12日首发于万维法律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