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软件的成长周期一般可以分为自主研发、销售应用、拓展海外市场实现全球化发展等若干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国产软件应用发展的链条中,会出现大量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遵循国产软件发展的周期,选取国产软件的自主研发、销售应用和全球发展三个环节,对这三个环节中经常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一、国产软件的自主研发环节
(一)确保“国产软件”的“国产化”
研究软件的生命周期与知识产权,首先应当对其权利归属做出判定。就国产软件而言,要求研发人员在开发过程中采取知识产权策略,保证软件成果权利归属的“国产化”,即确保研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我国的公民或法人。在实践中,很多人对“国产软件”的了解仅停留在“中国制造”或“中国研发”上,但实际上,“中国单位研发的软件”不等于“国产软件”,如果软件的研发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认识不深,就可能导致依靠中国人的智慧开发出的软件却难以成为“国产软件”,这也就是所谓 “软件著作权流失”的现象。因此,本节将从国产软件的“国产化”角度入手,谈一谈如何才能利用《著作权法》的规定保证软件具有纯粹的“国产化”性质。
著作权保护是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其特点在于将软件视为一件“作品”,其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且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较长,就自然人作者而言,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就法人作者而言,保护期限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因此,大部分软件作品的研发者采用著作权方法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继受著作权人,而其中“作者”是最主要的著作权主体。与此同时,《著作权法》还分别就委托作品等情况下的作品著作权人做出了规定,因此,保证软件的“国产性”,不但要明确“作者”是否为中国公民或法人,还要明确在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等特殊情况下,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
通常情况下软件的开发者就是著作权人,其依据是《著作权法》第11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著作权法》第11条同时还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一“视为作者”的规定就构成了“国产软件”的例外情况之一。在现实中,“视为作者”的情况常常表达为技术开发合同的不平等性,如约定一方投入资金、承担风险、同时享有全部的对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而以技术为出资的另一方则只享有固定的收益权,等等。
以当前流行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为例,“公司投资,高校开发”已经成为了很多高校科研团队的研发模式。然而,这一模式恰恰构成了我国软件产品著作权流失的重大陷阱。由于很多高校的研发项目迫切需要来自国外公司的经济投入,而大多数科研项目组又不具备配备专职法律工作者的条件,因此,很多“项目合作合同”中便会出现不利于我国的格式条款,如约定“本项目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等。一旦这样的条款被双方所接受,那么即使该课题成果完全系由我国高校或科研机构完成,但由于投资方可基于如上条款证明自己有权被“视为作者”,该研发成果的著作权便不再属于我国开发人员,而为该投资方所享有。目前,以项目资助、课题资助等形式出现的“高校+企业”的合作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有实力、有条件通过投资进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都是外国公司。虽然从短期看,他们可以为我国高校研发团队投入资金,但我们付出的代价是将研发成果的权属拱手相让,甚至是“国产软件”的权利流失。从长远看,这对于我国创造国产软件的品牌、提升自主知识产权形象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各个研发团队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项目资助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以确保自己开发出的软件能够成为真正的“国产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