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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
 
 
    作者:

姬学

  cyberlawcn.com 2006-1-12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在1991年联合发布的《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标准化”是指对实际与潜在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供共同和重复使用,以在相关领域内获取最佳秩序的效益活动。其中,标准化活动由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等步骤所构成。简言之,标准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技术整合、优化与推广的过程,这个过程往往会与知识产权发生融合或者冲突。特别是在信息社会的今天,信息标准化越来越多地与信息技术、软件产品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实施标准化的过程中应当预先警惕并规避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当指出的是,标准的制定者既可能是该标准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必要技术的专利所有人、标准文本的作者即版权所有人),也可能是不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仅仅受委托制定标准的管理者。本文所列出的知识产权风险仅针对后一种情况。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定义,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在信息标准化的实践过程中,既可能出现“工业产权”带来的风险,也可能出现“版权”带来的风险。

一、专利风险

从理论上讲,无论是信息标准化还是产品、技术标准化,其本质都是一系列必要信息、必要技术的集合,因此,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选择组成标准的技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技术是必要的、有效的;第二该技术是安全的,尽可能避免日后发生侵权诉讼。从理论上说,从非专利技术或公有技术中选择某项技术进入标准是最安全,也是成本最低的。但随着各个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专利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先进技术都已经申请了专利,因此很难在选择必要技术时完全“绕开”专利的包围圈。这就要求标准制定者在标准化的过程中不但具有专利意识,更要具有技术上的前瞻性。具体而言,就是尽量将“必要技术”的圈子划得窄一些,只把那些真正“必要”(essential)的技术归为“必要技术”,对于那些看似必要,但经过一段时间能够自主开发出替代技术的“伪必要技术”,以及那些貌似“锦上添花”实则无关紧要的“非必要技术”(如微软Office软件中的“下拉菜单延时”技术)等剔除在外。
另外,在选择必要技术时还可能利用专利产品或技术的保护期限规避风险。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而标准化的过程往往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完全可以在即将过期的专利中寻找合适的技术,等到标准的制定工作完成之后专利已经过期,就不会有被诉侵权之虞了。同理,还可以利用已失效专利技术(包括过期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或公知技术来搜索构成标准的必要技术。
在信息时代,信息标准化往往以软件产品的形式出现,而软件产品的可专利性使得信息标准化面临着比单纯的技术标准化更大的风险。原因有三:第一,近十年起才开始出现“软件专利”,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的专利软件尚在保护期内;第二,由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不完善,大部分获专利的软件并没有完全遵循“充分公开”的要求,特别是软件的源代码几乎都是封闭的,这意味着非专利权人可能无意识地陷入侵权泥沼中;第三,当前很多关于软件专利的侵权诉讼并没有统一的认定尺度,通常以个案认定为主,而法官作为非技术人员只能参考“技术专家”的意见,专家的意见显然比《专利法》规定的“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定更加严格,因此,一旦成为被告,很容易被判专利侵权。综上,在信息标准化的必要技术选择过程中,应当更加留意专利风险。

二、版权风险

与专利不同。运用版权保护标准文本、甚至利用版权盈利的模式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因此,在标准化过程中版权风险可能更加隐蔽――因为制定者不可能像检索专利一样去检索作品的版权。而信息标准化的出现则加剧了上述风险。
首先,信息标准化往往离不开软件。而软件除了可能受专利法保护之外,其代码(包括源代码)还一定受版权法的保护。况且与专利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最短是50年,想等到其著作权丧失之后再引用其代码制定标准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获得软件提供者的专利许可,还应当主动获得其版权许可,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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