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DDL的出台背景
2005年,SUN公司宣布将开放操作系统Solaris的源代码,并推出CDDL(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作为其开放Open Solaris的许可证。CCDL许可证是MPL许可证(Mozilla Public License,用来管理Mozilla网页浏览器及相关软件)的“升级版”。它实际上是一个许可证模板,其中不包含任何发行者的特定信息,在满足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的要求下,充分尊重原始作者和贡献者的知识产权,以期获得广泛的使用。著名自由软件cdrecord的作者Jörg Schilling就在2005年2月将它最新版的star(与tar完全兼容的高速归档软件)以CDDL许可证发布,而star之前的版本都是以GPL许可证发布的。[1]
然而与其前身MPL许可证和GPL许可证不同的是,CCDL许可证的诞生却招致了褒贬不一的回应。赞扬者认为,CDDL许可证具备先前所有的许可证所没有的优点,比如有利于程序源代码重用、授权变更不会影响使用原授权的开发者、以及该授权要求程序源代码修改必须公开等。[2]然而批评者却自有他们的看法,最主要的声音来自于那些关注产品、许可证之间兼容性的人士,正如某国外网站的评论员所说:“SUN公司推出的CDDL许可证使得本来就混乱不堪的多种开源许可证的‘泥潭’变得更加混乱[3]”。的确,在CDDL诞生之前,经OSI论证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已达50余种之多。很多专家(包括OSI的会长Russell Nelson)纷纷指出开源许可证种类繁多已成为业界的通病,“显然,授权方案过多的问题已引起许多人关切[4]”。而SUN公司对此的回应则是:“(我们)曾试图在现有的开放源代码协议中选择一种,但发现没有一种许可协议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5]”是否真的没有一种其它许可证能够满足SUN公司及Open Solaris的需求?CDDL许可证与先前许可证是否真的有本质的差别?我们不妨将从CDDL许可证与传统许可证的代表GPL及商业许可证的代表MPL的比较中得出自己的结论。
(二)CDDL与GPL的对比
从本质上说,其实无需对GPL和CDDL做任何具体条款对比就能知道两者的不同。前者是最纯净、要求最严格的许可证,体现的是开源社区成立初始那种强烈的“追求自由”的精神理念;而后者,则是SUN作为一个商业公司为了推广自家的操作系统产品而推出的新一代开源协议,自然少了一些“不食人间烟火”的纯粹气息。因此,GPL与包括CDDL在内的其他许可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GPL有着强烈的“传染性”――即不允许使用GPL下源代码获得的演绎作品及修改程序通过任何其它许可证发布。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论这种“传染性”对开源运动的影响究竟是好是坏,仅从普通开发者的角度来讨论两者对社区成员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1、在CDDL许可协议的6.2节中这样写道:“如果你对最初开发者或某个贡献者提起专利诉讼……声称该软件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你的专利权,那么该最初开发者或贡献者将分别发出一个期限为60日的通知,除非你能够在60日内撤诉,否则,60日期限届满时,该最初开发者或贡献者直接或间接赋予你的全部权利将自动终止。”
本条款意味着,你不能一边享受CDDL社区成员的待遇(使用、复制、演绎、修改其他成员的软件作品),一边又对其他成员提起诉讼,通俗地说,即“专利诉讼导致权利终止”。而在GPL许可证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此两种许可协议的出台前提和对待软件专利权的态度都是不同的。由于Linus和Stallman当时对待专利都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因此在GPL许可证中根本没有明确认可专利权的效力(当然也没有明确地否认各国专利权的效力),或许这也是GPL没有明文规定“专利诉讼导致权利终止”的原因吧。比起GPL,CDDL许可证中虽然多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