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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人士出席2006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
 
 
    作者:

   2006-7-23  

      第五个方面,网络支付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很重要。一旦出现了问题是由消费者举证,还是消费平台来举证,由于举证责任不同会导致相关的纠纷解决起来完全是两样。在《电子签名法》中把这种举证责任更多的推给了信息网络机构。在交易服务者需要更多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说目前互联网或者是信息化领域立法的趋势,这种趋势在今后交易平台上如何的体现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第六,网络支付中的电子证据认定。虽然我们国家的《电子签名法》已经规定了这些电子文档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过一例把这种电子证据认证作为独立认可的,都是依托其他的认可来进行的。网络支付中的电子证据怎么认定还需要我们大家关注。

第七,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等。

我简单的谈了几点,我想重点的核心是通过《电子签名法》以及一些签名条例能发现很多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新动向,这些条例将如何的影响我们的电子支付的提供者值得大家共同研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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