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legalnews.com.cn/legaltimes/20050613/0601.htm
公布600明星电话网站应承担何责
本报实习记者 申欣旺 2005-06-13
网络渠道显现隐私权法律保护乏力
■焦点■
□首发网站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起
诉该网站?
□网络渠道产生的隐私权问题更需
要网络行业自律还是法律保护?
■新闻回放■
据媒体报道,一份囊括了 600 多位内地明星手机电话的帖子出现在某论坛上。随后,该帖迅速地在网上流传,不少明星手机都遭到了莫名其妙的电话骚扰。此事由沈阳一著名娱乐记者引起。原来,该记者赴京采访时,因在东三环某著名商业区内遗失采访包引起。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0 多名明星的私人电话号码被公布在网络上之后,一切都乱套了:追星族乐此不疲的打电话,明星忙着换号码……在这种乱象之中,有人算了一笔账:公布的不仅仅是 600 个电话号码,娱乐圈的秩序被搅乱了不说,也给娱乐记者今后的采访工作造成极大困扰,多年积累的资源也面临着化为泡沫的危险;对于明星来说,为了避免骚扰,最好的选择也许就是换号,但代价又是这些明星不愿意的。
正因为诸多的利害关系,更多的人选择了对始作俑者的讨伐。记者为了解民众对这个事情的反应,进行了随机调查,尽管观点不尽一致,议论见仁见智,但主要集中在:
论争
要不要起诉
电话号码首发网站?
对于要不要起诉明星电话号码首发网站,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网站要不要承担责任。
认为网站不用承担责任的观点有:
“目前我国有很多小的网站和论坛,发帖还没有达到管理员审核后再发出的水平,在技术和时间、精力上都不现实,网站不需要承担这个责任。”“网站管理员也许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些电话号码有什么用,一个疏忽就发了出来,这样追究责任情理上似乎有点说不过去。”还有一种观点则对这种行为很兴奋,“要不是这样,哪能有好东西出来啊,你想想看,突然哪一天你得到了一些名人的电话,打过去竟然是真的,这是多么开心的事情”,这种观点不在少数,并且他们认为“这就是网络的刺激之处。”
网站需要承担责任的观点则认为:
“网站因为自己的疏忽给这么多人的生活带来麻烦,如果不给予制裁,那以后类似的事情还可能发生,因为不追究他们的责任,他们就不会重视。”“在这个事情中,据媒体的报道,网站的管理员是看到这个帖子才转发出来,并且认为好玩,这种观念中本身就有恶作剧的故意。”“我认为应该追究责任是因为目前我们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很不够,一般的小事情难以引起注意,而这次事件正好是一个契机,或许可以推动这方面的进步”,作为法律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如此认为。
但采访中记者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责任是回事,能不能成功则又是另一回事。有观点表示:目前基本上没有几条可以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出现问题,但是要归则就比较难认定了。比如,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张雨林律师就认为:“尽管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网络隐私权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为例,若要这些规定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
趋势
行业自律还是法律保护?
这个问题的争论是由上一个话题开始的,被采访的对象普遍认为,按照目前的情形,要很好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似乎有点难。记者综合这些观点包括,比如, E-mail 地址被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滥用,或者受到恶意的攻击;姓名、地址以及生日等个人资料流失后,被用来作为推断一些重要的密码;姓名、家庭地址、家庭电话等个人资料流失后,被用于不正当的商业用途,或被别有用心的人用于从事违法或犯罪活动;重要的用户名和密码流失后被恶意的使用等等,尽管从技术上已经能够找到加害者,但是花费的代价比较大,因为网络的使用者可能在外地,这样一来,一般的侵权就很难处理,除非发生大的刑事案件。
对于这种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为现在还没有达到一个利益受侵犯达到不保护不行的地步,如果都在网上交易,都在网上进行生活中最重要也最基础的事情,那样一些基本的资料可能就显得更加重要,切实有效的立法保护才可能实际发生作用。
“要不是有这么多明星和记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个事件怎么可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韩兆柱的话一针见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正是因为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到位,所以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不能等到问题多了才行动。要对在网络上散播他人信息的做法追究责任,之前只是对泄漏国家机密等进行了规定,应该参照这个规定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因为隐私权不仅仅就是隐私权,这个权利只是一个起点,人家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去做好多对你不利的事情。”
韩 博士的观点则是,“一方面通过立法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鉴于目前的情况,重要的是对网站进行规制,通过立法引导网站管理者进行行业自律。”
■声音■
明星:如果国内有一个什么组织遇到艺人权益受损的事情能够为大家出头,当然更好。
论坛版主:前段时间,我在某 BBS 上看到有人发帖转了很多明星的手机号码,当然我也没具体看号码,谁记得住那么多,而且我也没想过去打。我以为号码都是假的,又觉得好玩,就转了来。
律师:应该起诉首发的网站,给所有的网站一个警醒的作用:必须严格管理,严加引导。
专家:如何立法引导网络行为是当务之急,关键在于通过法律引导行业自律。